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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
(行業標準,編號CJJ75—97,自1998年 5月1日起施行)
1 總 則
1.0.1 為發揮道路綠化在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豐富城市景觀中的作用,避免綠化影響交通安全,保證綠化植物的生存環境,使道路綠化規劃設計規范化,提高道路綠化規劃設計水平,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廣場和社會停車場的綠地規劃與設計。
1.0.3 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3.1 道路綠化應以喬木為主,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不得裸露土壤;
1.0.3.2 道路綠化應符合行車視線和行車凈空要求;
1.0.3.3 綠化樹木與市政公用設施的相互位置應統籌安排,并應保證樹木有需要的立地條件與生長空間;
1.0.3.4 植物種植應適地適樹,并符合植物間伴生的生態習性;不適宜綠化的土質,應改善土壤進行綠化;
1.0.3.5 修建道路時;宜保留有價值的原有樹木,對古樹名木應予以保護;
1.0.3.6 道路綠地應根據需要配備灌溉設施;道路綠地的坡向、坡度應符合排水要求并與城市排水系統結合,防止綠地內積水和水土流失;
1.0.3.7 道路綠化應遠近期結合。
1.0.4 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道路綠地 道路及廣場用地范圍內的可進行綠化的用地。道路綠地分為道路綠帶、交通島綠地、廣場綠地和停車場綠地。
2.0.2 道路綠帶 道路紅線范圍內的帶狀綠地。道路綠帶分為分車綠帶、行道樹綠帶和路側綠帶。
2.0.3 分車綠帶車行道之間可以綠化的分隔帶,其位于上下行機動車道之間的為中間分車綠帶;位于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或同方向機動車道之間的為兩側分車綠帶。
2.0.4 行道樹綠帶 布設在人行道與車行道之間,以種植行道樹為主的綠帶。
2.0.5 路側綠帶 在道路側方,布設在人行道邊緣至道路紅線之間的綠帶。
2.0.6 交通島綠地 可綠化的交通島用地。交通島綠地分為中心島綠地、導向島綠地和立體交叉綠島。
2.0.7 中心島綠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綠化的中心島用地。
2.0.8 導向島綠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綠化的導向島用地。
2.0.9 立體交叉綠島 互通式立體交叉干道與匝道圍合的綠化用地。
2.0.10 廣場、停車場綠地 廣場、停車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
2.0.11 道路綠地率 道路紅線范圍內各種綠帶寬度之和占總寬度的百分比。
2.0.12 園林景觀路 在城市重點路段,強調沿線綠化景觀,體現城市風貌、綠化特色的道路。
2.0.13 裝飾綠地 以裝點、美化街景為主,不讓行人進入的綠地。
2.0.14 開放式綠地 綠地中鋪設游步道,設置坐凳等,供行人進人游覽休息的綠地。
2.0.15 通透式配置 綠地上配植的樹木,在距相鄰機動車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間的范圍內,其樹冠不遮擋駕駛員視線的配置方式。
3 道路綠化規劃
3.1 道路綠地率指標
3.1.1 在規劃道路紅線寬度時,應同時確定道路綠地率。
3.1.2 道路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3.1.2.1 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
3.1.2.2 紅線寬度大于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30%;
3.1.2.3 紅線寬度在40—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
3.1.2.4 紅線寬度小于4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0%。
3.2 道路綠地布局與景觀規劃
3.2.1 道路綠地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1 種植喬木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m 主干路上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樹綠帶寬度不得小于1.5m;
3.2.1.2 主、次干路中間分車綠帶和交通島綠地不得布置成
開放式綠地;
3.2.1.3 路側綠帶宜與相鄰的道路紅線外側其他綠地相結合;
3.2.1.4 人行道毗鄰商業建筑的路段,路側綠帶可與行道樹綠帶合并;
3.2.1.5 道路兩側環境條件差異較大時,宜將路側綠帶集中布置在條件較好的一側。
3.2.2 道路綠化景觀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3.2.2.1 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中,應確定園林景觀路與主干路的綠化景觀特色。園林景觀路應配置觀賞價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與街景結合;主干路應體現城市道路綠化景觀風貌;
3.2.2.2 同一道路的綠化宜有統一的景觀風格,不同路段的綠化形式可有所變化;
3.2.2.3 同一路段上的各類綠帶,在植物配置上應相互配合,并應協調空間層次、樹形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變化的關系;
3.2.2.4 毗鄰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綠化應結合自然環境,突出自然景觀特色。
3.3 樹種和地被植物選擇
3.3.1 道路綠化應選擇適應道路環境條件、生長穩定、觀賞價值高和環境效益好的植物種類。
3.3.2 寒冷積雪地區的城市,分車綠帶、行道樹綠帶種植的喬木,應選擇落葉樹種。
3.3.3 行道樹應選擇深根性、分枝點高、冠大蔭濃、生長健壯、適應城市道路環境條件,且落果對行人不會造成危害的樹種。
3.3.4 花灌木應選擇花繁葉茂、花期長、生長健壯和便于管理的樹種。
3.3.5 綠籬植物和觀葉灌木應選用萌芽力強、枝繁葉密、耐修剪的樹種。
3.3.6 地被植物應選擇莖葉茂密、生長勢強、病蟲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觀葉、觀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應選擇萌蘗力強、覆蓋率高、耐修剪和綠色期長的種類。
4 道路綠帶設計
4.1 分車綠帶設計
4.1.1 分車綠帶的植物配置應形式簡潔,樹形整齊,排列一致。喬木樹干中心至機動車道路緣石外側距離不宜小于0.75m。
4.1.2 中間分車綠帶應阻擋相向行駛車輛的眩光,在距相鄰機動車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間的范圍內,配置植物的樹冠應常年枝葉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4.1.3 兩側分車綠帶寬度大于或等于1.5m的,應以種植喬木為主,并宜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其兩側喬木樹冠不宜在機動車道上方搭接。分車綠帶寬度小于l.5m的,應以種植灌木為主,并應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
4.1.4 被人行橫道或道路出入口斷開的分車綠帶,其端部應采取通透式配置。
4.2行道樹綠帶設計
4.2.1 行道樹綠帶種植應以行道樹為主,并宜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形成連續的綠帶。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樹綠帶不能連續種植時,行道樹之間宜采用透氣性路面鋪裝。樹池上宜覆蓋池箅子。
4.2.2 行道樹定植株距,應以其樹種壯年期冠幅為準,最小種植株距應為4m。行道樹樹干中心至路緣石外側最小距離宜為0.75m。
4.2.3 種植行道樹其苗木的胸徑:快長樹不得小于5cm,慢長樹不宜小于8cm。
4.2.4 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行道樹綠帶應采用通透式配置。
4.3路側綠帶設計
4.3.1 路側綠帶應根據相鄰用地性質、防護和景觀要求進行設計,并應保持在路段內的連續與完整的景觀效果。
4.3.2 路側綠帶寬度大于8m時,可設計成開放式綠地。開放式綠地中,綠化用地面積不得小于該段綠帶總面積的70%。路側綠帶與毗鄰的其他綠地一起辟為街旁游園時,其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園設計規范》(CJJ48)的規定。
4.3.3 瀕臨江、河、湖、海等水體的路側綠地,應結合水面與岸線地形設計成濱水綠帶。濱水綠帶的綠化應在道路和水面之間留出透景線。
4.3.4 道路護坡綠化應結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緣植物。
5 交通島、廣場和停車場綠地設計
5.1 交通島綠地設計
5.1.1 交通島周邊的植物配置宜增強導向作用,在行車視距范
圍內應采用通透式配置。
5.1.2 中心島綠地應保持各路口之間的行車視線通透,布置成裝飾綠地。
5.1.3 立體交叉綠島應種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點綴樹叢、孤植樹和花灌木,以形成疏朗開闊的綠化效果。橋下宜種植耐蔭地被植物。墻面宜進行垂直綠化。
5.1.4 導向島綠地應配置地被植物。
5.2廣場綠化設計
5.2.1 廣場綠化應根據各類廣場的功能、規模和周邊環境進行設計。廣場綠化應利于人流、車流集散。
5.2.2 公共活動廣場周邊宜種植高大喬木。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25%,并宜設計成開放式綠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5.2.3 車站、碼頭、機場的集散廣場綠化應選擇具有地方特色的樹種。集中成片綠地不應小于廣場總面積的10%。
5.2.4 紀念性廣場應用綠化襯托主體紀念物,創造與紀念主題相應的環境氣氛。
5.3 停車場綠化設計
5.3.1 停車場周邊應種植高大庇蔭喬木,并宜種植隔離防護綠帶;在停車場內宜結合停車間隔帶種植高大庇蔭喬木。
5.3.2停車場種植的庇蔭喬木可選擇行道樹種。其樹木枝下高度應符合停車位凈高度的規定:小型汽車為2.5m;中型汽車為3.5m;載貨汽車為4.5m。
6 道路綠化與有關設施
6.1 道路綠化與架空線
6.1.1 在分車綠帶和行道樹綠帶上方不宜設置架空線。必須設置時,應保證架空線下有不小于9m的樹木生長空間。架空線下配置的喬木應選擇開放形樹冠或耐修剪的樹種。
6.1.2 樹木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應符合表6.1.2的規定。 樹木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小垂直距離(表6.1.2)
電壓(KV) 1—10 35—110 154—220 330
最小垂直距離(m)1.5 3.0 3.5 4.5
6.2 道路綠化與地下管線
6.2.1 新建道路或經改建后達到規劃紅線寬度的道路,其綠化樹
木與地下管線外緣的最小水平距離宜符合表6.2.1的規定;行道樹綠帶下方不得敷設管線。
樹木與地下管線外緣最小水平距離(表6.2.1)
管線名稱 距喬木中心距離(m ) 距灌木中心距離(m)
電力電纜 1.0 1.0
電信電纜(直埋) 1.0 1.0
電信電纜(管道) 1.5 1.0
給水管道 1.5 /
雨水管道 1.5 /
污水管道 1.5 /
燃氣管道 1.2 1.2
熱力管道 1.5 1.5
排水盲溝 1.0 /
6.2.2 當遇到特殊情況不能達到表6.2.1中規定的標準時,其綠化樹木根頸中心至地下管線外緣的最小距離可采用表6.2.2的規定。
樹木根頸中心至地下管線外緣的最小距離(表6.2.2)
管線名稱 距喬木根頸中心距離(m) 距灌木根頸中心距離(m)
電力電纜 1.0 1.0
電信電纜(直埋) 1.0 1.0
電信電纜(管道) 1.5 1.0
給水管道 1.5 1.0
雨水管道 1.5 1.0
污水管道 1.5 1.0
6.3 道路綠化與其他設施
6.3.1 樹木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距離應符合表6.3.1的規定。
樹木與其他設施的最小水平距離
設施名稱 至喬木中心距離(m) 至灌木中心距離(m)
低于2m的圍墻 1.0 /
擋土墻 1.0 /
路燈桿柱 2.0 /
電力、電信桿柱 1.5 /
消防龍頭 1.5 2.0
測量水準點 2.0 2.0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A.0.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A.0.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參加單位:上海市園林設計院 南京市園林規劃設計院 北京林業大學園林學院 北京市東城區園林局
主要起草人:宋石坤 顏文武 唐進群 吳文駿 王蓮清 蘇雪痕
1 總則
1.0.1 城市道路綠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城市綠化覆蓋率中占較大比例。隨著城市機動車輛的增加,交通污染日趨嚴重,利用道路綠化改善道路環境,已成當務之急。城市道路綠化也是城市景觀風貌的重要體現。目前,我國城市道路建設發展迅速,為使道路綠化更好發揮綠化功能,協調道路綠化與相關市政設施的關系,利于行車安全,有必要統一技術規定,以適應城市現代化建設需要。
1.0.2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是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用地,公共廣場用地與公共使用停車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地規劃與設 計。
1.0.3 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基本原則:
1.0.3.1 城市道路綠化主要功能是庇蔭、濾塵、減弱噪聲、改善道路沿線的環境質量和美化城市。以喬木為主,喬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結合的道路綠化,防護效果最佳,地面覆蓋最好,景觀層次豐富,能更好地發揮其功能作用。
1.0.3.2 為保證道路行車安全,對道路綠化提出兩方面要求。一、行車視線要求。其一,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范圍內和彎道內側的規定范圍內種植的樹木不影響駕駛員的視線通透,保證行車視
距;其二,在彎道外側的樹木沿邊緣整齊連續栽植,預告道路線形變化,誘導駕駛員行車視線。二、行車凈空要求。道路設計規定在各種道路的一定寬度和高度范圍內為車輛運行的空間,樹木不得進入該空間。具體范圍應根據道路交通設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1.0.3.3 城市道路用地范圍空間有限,在其范圍內除安排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等必不可少的交通用地外,還需安排許多市政公用設施,如地上架空線和地下各種管道、電纜等。道路綠化也需安排在這個空間里。綠化樹木生長需要有一定的地上、地下生存空間,如得不到滿足,樹木就不能正常生長發育,直接影響其形態和樹齡,影響道路綠化所起的作用。因此,應統一規劃,合理安排道路綠化與交通、市政等設施的空間位置,使其各得其所,減少矛盾。
1.0.3.4 適地適樹是指綠化要根據本地區氣候、栽植地的小氣候和地下環境條件選擇適于在該地生長的樹木,以利于樹木的正常生長發育,抗御自然災害,保持較穩定的綠化成果。植物伴生是自然界中喬木、灌木、地被等多種植物相伴生長在一起的現象,形成植物群落景觀。伴生植物生長分布的相互位置與各自的生態習性相適應。地上部分,植物樹冠、莖葉分布的空間與光照、空氣溫度、濕度要求相一致,各得其所;地下部分,植物根系分布對土壤中營養物質的吸收互不影響。道路綠化為了使有限的綠地發揮最大的生態效益,可以進行人工植物群落配置,形成多層次植物景觀,但要符合植物伴生的生態習性要求。
1.0.3.5 古樹是指樹齡在百年以上的大樹。名木是指具有特別歷史價值或紀念意義的樹木及稀有、珍貴的樹種。道路沿線的古樹名木可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和地方法規或規定進行保護。
1.0.3.6 道路綠化從建設開始到形成較好的綠化效果需十幾年的時間。因此,道路綠化規劃設計要有長遠觀點,綠化樹木不應經常更換、移植。同時,道路綠化建設的近期效果也應重視,使其盡快發揮功能作用。這就要求道路綠化遠近期結合,互不影響。
2 術 語
本章術語是對本規范涉及的主要用詞給予統一規定,以利于對本規范內容的正確理解和使用。
本規范對“道路綠地”的規定是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l37—90)中確定的道路廣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用地。其中屬于廣場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為廣場綠地,屬于社會停車場用地范圍